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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中联钢专稿:2007年4月30日下午14:20时,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2007年第41号《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公告。从附件内容看,涉及到共计83个海关代码产品。中联钢做了一个测算,今年一季度,83个代码产品共计出口965.63万吨,占一季度出口钢材总量的68.35%、占一季度国内净出口钢材的86.45%。如果看今年3月份当月数据,所占比例则更大。

 

2007年1-3月

出口

进口

净出口

 单位:万吨

3月

1-3月累计

3月

1-3月累计

3月

1-3月累计

 钢材

537.70

1412.80

157.38

427.15

380.32

985.65

83税号产品合计

391.34

965.63

40.10

113.50

351.24

852.12

占钢材进口比例%

72.78

68.35

25.48

26.57

92.35

86.45

 

而这83税目产品在2006年的出口量占当年钢材出口总量的65.16%、占钢材净出口量的92.27%。

 

 

2006年

 单位:万吨

出口

进口

净出口

 钢材

4300.70

1851.00

2449.70

83税号产品合计

2802.21

541.87

2260.34

占钢材进口比例%

65.16

29.27

92.27

 

从上述情况看,这个83个税目产品均为国内出口钢材产品中,数量较大、占钢材出口数量比例较高的产品。对这些品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将对5月20日以后国内钢材出口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解读一下此公告中的各项内容。

 

《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从2007年5月20日起,对部分钢材产品出口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28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商品编号详见附件)。

 

解读:根据2004年12月10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8号《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限制出口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即说明,这83个税目产品已被国家视为限制出口的钢材产品。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口许可证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此次对83个税目钢材实行许可证管理不属于配额许可证,而属于一般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只需凭商务部批准文件及经营者的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出口许可证。

 

二、凡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钢材的企业按照《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解读: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许可证局负责发放在京的中央管理企业的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为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当地出口企业的发证工作。

 

三、申领本公告附件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的贸易方式仅限于一般贸易出口(不含归还贷款出口和国际招标出口)。

 

解读:83个税目出口许可证产品包括:大型型钢10个、中小型钢5个、棒材8个、钢筋全部、线材4个、特厚板全部、厚钢板全部、中板7个、热轧薄板3个、中厚宽钢带11个、热轧薄宽带6个、热轧窄带3个、冷轧窄带4个、镀层板9个、彩涂板1个、冷弯型钢4个、钢丝4个。这些产品的一般贸易出口比例均在96%以上,出口受限面非常大,且全部为退税为0的产品。

 

四、本公告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解读: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即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他经营单位出口一次报批一次,增加了出口报批次数和手续。

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实行“非一批一证”制,但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

 

五、本公告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许可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解读: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此外,第三十一条还有“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及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经营者未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等规定,在此次均不予执行,因为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还有一项即:商务部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申领时间。因此认为,此次政府部门对这38个出口钢材税目的审批和管理是十分严格的。5月20日以后,出口经营者将对能否履行出口合同承担着一定的风险。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发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经营者出口《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的货物,应当到《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2、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

 

3、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实行网上申领的,应当认真如实地在线填写电子申请表并传送给相应的发证机构。

 

4、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构提交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按本办法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合同、假文件等手段骗领出口许可证。

 

6、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口许可证签发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要对证面内容进行更改,经营者应当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将出口许可证退回原发证机构,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

 

7、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领取的出口许可证如遗失,经营者应当立即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出口口岸地海关及相关发证机构书面报告,并在全国性经济类报刊中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声明,并经核实该证确未通关后,可注销该证,并核发新证。

 

8、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的经营者,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9、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出口许可证的,商务部依法收缴其出口许可证。

 

10、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自前两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处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商务部依法作出的禁止决定,对该经营者的有关出口货物不予办理报关验放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不予办理有关结汇、售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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